第1条 为了维护北京脑科学与类脑研究所(简称北京脑所)利益,保护行为分析中心机密,根据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制定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保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员工要尊重并遵守与前单位、公司以及个人的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和协议。
第3条 在任职(在学)期间必须遵守行为分析中心规定的任何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行为分析中心保密技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4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得,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5条 对持有的北京脑所各实验室、技术辅助平台没有公开发表的各类数据负有保密责任,直至数据公开发表之日或申请知识产权获批之日。
第6条 离职(毕业)之后仍对其在任职(在学)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行为分析中心的,承担如同任职(在学)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当离职(毕业)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毕业)之日起,至有关保密信息公开之日为止。
第7条 如违反本保密条款任一款,根据违约行为给脑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向行为分析中心甚至脑所作相应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应一次性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8条 任职(在学)劳动(劳务)合同签署的同时,同时签署行为分析中心承诺书,在建立起劳动(劳务)关系之日起即行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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